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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州市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布告(被申请人一:武汉好汉博鑫制造点缀工程有限公司惠市劳人仲案字〔2025〕350号)

发布日期:2025-09-30 来源: 网络 阅读量(

  本委于2025年4月27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郑来运诉你单元的工伤保障待遇、经济积蓄等劳动争议案件(惠市劳人仲案字〔2025〕350号)。申请人仲裁央求为:1、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700元。2、裁决被申请人一付出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100元。3、裁决被申请人一付出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400元。4、裁决被申请人一付出申请人停工留薪时期工资43710元(自2023年11月23日至2024年2月23日,共93天)。5、裁决被申请人一付出申请人被迫去职经济积蓄28200元。6、裁决被申请人一付出申请人照顾费965.32元(2023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13日)。7、裁决被申请人一付出申请人膳食补助费150元。8、裁决被申请人一付出申请人医疗费6303.53元。9、裁决被申请人一付出申请人判决费300元。10、裁决被申请人二对上述付出职守担当连带职守。以上共计248828.85元。

  一、本裁决墨客效之日起五日内,被申请人一应一次性向申请人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民币74039元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公民币10577元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民币42308元。

  二、本裁决墨客效之日起五日内,被申请人一应一次性向申请人付出2023年11月23日至2024年02月2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公民币31731元。

  三、本裁决墨客效之日起五日内,被申请人一应一次性向申请人付出医疗费公民币6303.53元。

  四、本裁决墨客效之日起五日内,被申请人一应一次性向申请人付出住院膳食补助费150元。

  五、本裁决墨客效之日起五日内,被申请人一应一次性向申请人付出判决费300元。

  因与你单元无法赢得相合,且通过邮寄等众种体例均无法投递,现凭据《中华公民共和邦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则,向你单元告示投递《仲裁裁决书》(惠市劳人仲案字〔2025〕350号),自本告示揭橥之日起经由三十日即视为投递。

 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投递回执位置: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道31号市民供职核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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